核心结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通常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当事人真正能争取的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实质效果,以及涉案财物的执行处置。本周高频的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咨询集中在两点:一是管辖选择(犯罪地、主要犯罪地、指定管辖)直接影响追缴与发还;二是程序时限(侦查羁押、审查起诉、财产处置)决定退赔的最佳时点。本文信息截至2026年,具体适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在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问"能不能和解"。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与可以刑事和解的第四章、第五章罪名不同。本文从程序时限与管辖选择切入,把"和解与执行"这条主线讲清楚。
一、法条原文:金融犯罪中"和解"与"执行"的三条主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立法背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为何被排除在刑事和解之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时,立法者把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轻微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原因在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资金安全,被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集资参与人,如果允许"一对一和解",极易演变成"花钱买刑",损害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谈"和解",准确的说法是:走不通法定的刑事和解程序,只能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再通过涉案财物处置和执行程序实现"事实上的和解效果"。
三、条文释义:退赃退赔不等于和解,执行才是主战场
《刑法》第六十四条确立的追缴、退赔,是强制性处置,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实务中,退赃退赔到位通常被作为认罪认罚、酌定从宽的重要情节,但它不阻却犯罪成立,也不会销案。
真正体现"和解与执行"衔接的,是判决后的财产刑执行。《刑法》第五十三条